案例一:
年2月,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公司向徐某明确告知了免责条款,且徐某在是否曾患心肌梗塞的选项框里选择了“否”。年6月25日,医院检查,经诊治疑似冠心病但未确认。6天后,徐某在家中倒地昏迷不醒,发现后家人报急救,经诊断徐某已死亡,死亡证明中载明家属主述为冠心病致死。保险公司以徐某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为由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已火化,其死因已无法界定,故认定其家属在开具死亡证明时的陈述更符合事实,故判决本案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
年8月,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年5月,六十几岁的陈某进食山竹突发呼吸困难,经医院诊断为窒息、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等,治疗一段时间后仍处于昏迷状态。保险公司以陈某存在自身疾病加重损害后果致其昏迷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系因吃山竹后呛咳导致心脏骤停或突发呼吸困难,即使陈某自身疾病严重可导致损害扩大,但其自身疾病并非造成本次事故的主因,故仍属意外伤害。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什么徐某、陈某同样存在冠心病史,但在发生伤亡的情况下,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呢?主要在于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人身意外伤害包括三方面: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意外伤害险中“意外”的要素包括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非疾病性。满足上述条件的“意外伤害“才能获得保险理赔。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保险权益人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可能无法得到保险理赔。另外,要留意不赔的“意外”:1.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不赔;2.被保险人犯罪不赔、故意自伤自虐不赔、参加恐怖或邪教组织不赔;3.被保险人自杀不赔;4.醉酒、吸毒,没按医嘱适用处方药和不按说明书指示乱用处方药不赔;5.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不赔;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流产、猝死、整容失败、医疗事故不赔;7.细菌或病毒感染不赔;8.高风险运动不赔;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以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不赔。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damoson1980.com/gxbrhzl/71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