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由于影楼前期为张某、李某做了试妆,还按照他们的身材定制了礼服,这都是专门且必要的准备。且张某在接到居委会干部通知婚宴和婚礼庆典不能办、婚庆套餐用不上时,也没有及时通知婚庆公司解除合同。故此,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这一部分支出,张某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适当承担。所以经张毅的释法说理,婚庆公司影楼最终与张某双方达成合意,由婚庆公司影楼一次性退还张某元。
虽然上述这一纠纷是以合同的解除而告终,但面对因疫情引发的众多与此类似的消费纠纷,我们还是希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能够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以变更合同履行的时间或方式等重新约定,来保障合同能够履行。若确实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或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也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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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疫情取消婚礼,婚庆公司能否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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